1、现场检疫
(1)检疫工具 准备现场检疫工具,如工具箱、木工斧、木凿、放大镜、镊子、指形管、广口瓶、样品袋、照相机、现场检疫记录表等,必要时还应配备电锯(或油锯)、摄像机、木材害虫啮食微音器等设备。
(2)检疫条件
a、现场检疫应在适宜的自然光线下进行,雨雪天气不宜开展现场检疫。
b、进境原木必须先检后卸。
(3)现场检疫
a、核对货ZHENG是否相符,核实实际装运货物的种类、数量、规格与报检资料是否一致。
b、集装箱装运进境的原木,在卸货前开箱检查,卸货后再检查一次。
c、船运进境的原木应在卸货前登轮作表层检疫。表层检疫时向承运人索要配载图,了解装货及检疫处理情况。在卸货过程中采取边检、边卸、分次分舱检查的方法,一般每船按上、中、下三层检查三次,如受客观条件限制,中、下层检查可在规定的堆场实施检查。同一批原木分港卸货的,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卸下的原木实施检疫,及时将检疫及处理情况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检验检疫机构。需对外出ZHENG的,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结果后对外出ZHENG。先期卸货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在船上熏蒸、消毒,由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出具检疫ZHENG,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检验检疫机构。
(4)检疫项目
a、树皮。
b、土壤等禁止进境的物品。
c、各类为害状,如空洞、蛀孔、虫粪、虫道、蚁迹道、蓝变、腐朽、流汁、病斑、病症等。
d、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,如活虫、茧蛹、虫瘿、菌丝、子实体以及可以随木材携带传播为害的其他的生物有机体。
e、进境原木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,须连同原木一起检疫。
(5)抽检比例
a、船舶装运的原木,按该批货物总根数的0.5%-5%进行抽样检查。
b、集装箱装运的原木,开箱比例每批不低于总箱量的30%,其检查根数不得低于总根数的10%。
(6)针对性检查 在依据抽检比例进行抽检时,还应视具体情况实施针对性检查。
a、根据输出GJ或地区产地疫情和我国的检疫要求,进行针对性检查。
b、根据不同材种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进行针对性检查。
c、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,对重点的为害部位进行针对性检查。
(7)取样
a、对携带有害生物或带有可疑症状而现场无法进行分离鉴定的,应截取代表性木段或树皮等带回实验室检验。
b、对现场发现的林木病虫带回实验室作鉴定;如需要进行饲养或培养的,应截取相关部位的原木样品一并带回室内进行饲养或培养。
c、须作树种鉴定的,应截取代表性木段。
d、有害生物的为害状,可以选取典型材料带回室内供鉴定时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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